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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是云南的,1994年的,有户口本,没有照身份证,现在回来照身份证,当地派出所的说她的户口本`被注销了,请问派出所的有这个权利吗。没有照身份证,现在回来照身份证,当地派出所的说她的户口本`被注销了,请问派出所的有这个权利吗。

离婚 2019-07-03 16: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下,注销不了户口:  
    1、当事人注销户口的,必须由本人或者户主携带当事人的户口本及与之对应的身份证原件;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公民死亡以后,户口被注销以后其身份等证件是无法继续使用的,对于其身份证资料一般还会在该户籍所在地户籍部门有所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注销。
      公安局对户口管理具有法定职责,申请、迁移、注销户口是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即使户口被注销,也是可以办理离婚的,拿着身份证、结婚证就可以。
    离婚登记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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