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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当时外婆被忽悠同意拆迁,并由她签了协议,现在已经一年了对比以前僵持不肯拆迁的,少了太多补偿,然后现在想反悔,反悔理由是外婆不是房主,房主是外公,请问是不是可以说这个协议没有法律效应?拆迁补偿,当时外婆被忽悠同意拆迁,并由她签了协议,是不是可以说这个协议没有法律效应?

拆迁补偿 2019-07-02 20: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拆迁协议签订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签了拆迁协议不满意,维权需要注意:当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协议的主体和内容进行确认,例如房屋回迁时间、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违约责任等关键问题。
    否则当对方承诺的条件不能实现时会出现像踢皮球一样让被拆迁人找来找去,所以出现推诿情况,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时,切不可依赖于拆迁方的作为义务和口头承诺等,因为拆迁方常用一定的口头承诺等拖着被拆迁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是拆迁方的胜利。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补偿方 式和补偿金额;
    (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即拆迁人对被 拆迁人进行了产权调换的房屋的面积和地点;
    (3)搬迁期限;
    (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被拆迁人所选择的拆迁补偿方式的 不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如果被拆迁 人只是选择货币补偿,那么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订立的补 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就只包括货币补偿方式或者金额以及搬 迁期限等;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补偿安 置协议中应当包括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折价方式,过渡用 房的地点、过渡期限等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故承租人可以就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要求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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