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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肇事方,主要责任,对方受伤后,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医疗费,花了六万,已经给对方,对方还让赔他们三万,除了,医疗费,在给他们三万,我没同意,让他们起诉,收到法院传票,请问我大概再给他们多少钱,谢谢主要责任,对方受伤后,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医疗费,让他们起诉,收到法院传票,请问我大概再给他们多少钱

离婚 2019-06-26 09: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当法院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因为不管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程序依然会照常进行,如果没有签收传票的话,之后的诉讼对自己(公司)不利,一句话,积极应诉,避免消极殆战。
    2、签收传票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因为是自己(公司)当事人,有权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个很重要,因为自己(公司)要应诉甚至反诉一定要针对对方的证据来反驳。
    3、从法院处获得自己(公司)参与诉讼的相关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
  • 民间借贷到法院起诉后有什么后果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包括帐号,帐户、来往帐目和存款余额。冻结,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的实现,不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取、转移。
    划拨,是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强制转让给权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给权利人。
    有关单位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有义务协助从被执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权利人,此措施适用于公民个人金钱的执行。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 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是指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通说认为是“三要件说”,即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里所指的人身损害的事实包括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第二,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有过失或错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的大小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
    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人身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
    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方式。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以过错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当事人即使没有过错,但按照法律规定也要承担责任。这种例外的规定无须确认当事人有过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主要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饲养动物、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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