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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一审认定,但不承认违约责任。经二审再审,州检查院不支持抗诉。还能向上级检查院申请吗能向上级检查院申请吗?合同违约一审认定,但不承认违约责任。经二审再审,州检查院不支持抗诉。还能向上级检查院申请吗?还能向上级检查院申请吗能向上级检查院申请吗?合同违约一审认定,还能向上级检查院申请吗?

劳动纠纷 2019-05-22 20: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是怎么认定的  
    (一)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  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合同约定内容来履行违约赔偿责任。在合同法实务中,确定合同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即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都适用该法律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链接:合同违约免责事由  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都需要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法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注意以下问题:  
    (1)不可抗力条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条款具有强制性,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难看出,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乙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补救或者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是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
  • 若没有签订信托合同的话,则不需要付违约金,只需要承担一定的手续费即可。
    1、信托类产品的募集流程都是先打款,后签合同;
    2、一般需要信托正式成立后才会着手签订合同事宜;
    3、打款后会默认签订合同,同时投资者拥有合同上相应的权利。
    4、信托类产品募集期可以进行退款申请,并且不需要违约金,但要付出一定的手续费。
    5、已签订合同的状态,同样不需要违约金,但是合同文书的费用需要承担。
  •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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