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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11年2月14号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家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今年已经过去8年多了,协议中的财产也一直没做过户手续,今后其中一方出现经济纠纷案对没过户但是协议中已经分到另一方的财产有没有影响,这份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法律效力?有没有影响,这份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法律效力?

离婚 2019-09-10 15: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要分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对内效力,一个是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如果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外效力,正因为只是夫妻双方签订的,没有第三方参与进来,如果第三人方事前没有参与,而且在事后没有认可此协议的话,对外是不发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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