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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被盗,盗窃物品为电脑,烟酒,手机等,报案后派出所交由公安刑侦大队侦查,后抓到嫌犯,物品未被追回,追回倒卖电脑的金额,叫我去收补偿款,我看到侦查经手单上写的是电脑赔偿4000元,叫我又写了一张经手单,金额却是2000,这样是合乎法律程序的吗?是否是正常的?盗窃物品为电脑,这样是合乎法律程序的吗?是否是正常的?

刑事辩护 2019-06-10 0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关于盗窃价值,以所盗窃的物品鉴定的价格为依据,而不是以报案人的陈述为准。另外,盗窃罪是以犯罪数额为依据来量刑的,二减刑也与盗窃者实际退赃的数额有关。
    退赃是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不是减刑情节,两者有差别,好比法律规定,在3年至7年判,减轻只能在3年以下判,从轻则可在3至5年间判。所谓酌定,是有法官自由裁量的,不从轻也不违法。
    当然,一般情况下,财产犯罪退赃,会从轻处罚。
  •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案走司法程序要四个月时间,如果进行二审就更长。
      公安局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一般两个月以内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是一个月时间,如果认为犯罪就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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