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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3年,一起开设赌场的有5个人,其他4人判的刑都比我家人重,而且其中一个最大的主犯判的最轻,他们5个开设赌场被网上通缉,然后期间判最轻的主犯找了他亲表哥说花钱可以不用判刑,他们5个人每人拿了20万给他表哥,然后在他表哥的带领下投案自首并且主动退还脏款,现在开庭判决书下来了,最重要的主犯反而判最轻,我家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3年,一起开设赌场的有5个人,他们5个开设赌场被网上通缉

刑事辩护 2019-06-20 12: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有自首情节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
    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 属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情形: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 因开设赌场罪被判一年6个月有期徒刑,能不能减刑要看罪犯在监狱的表现。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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