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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案子是发生在2003年,因我们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根据诉权告知进行了协调、裁决,然后向XX府申请了复议并按复议决定的诉权告知向XX院申请了最终裁决。XX院于2017年给了我们一个告知,如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向重庆XX府申请复议,我们依此向XX府申请了复议,XX府作出了复议决定,并维持了安置补偿方案,我们不服复议决定。现已经向XX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我们的案子能审理吗?如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向重庆XX府申请复议,并维持了安置补偿方案,我们的案子能审理吗?

征地补偿 2019-05-20 13: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行政裁决的种类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侵权纠纷的裁决。


    2、补偿纠纷的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4、权属纠纷的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6、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7、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


    8、民间纠纷的裁决。


  •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复议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应出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复议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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