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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男,已婚,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个女生,并跟她说未婚,然后跟那个女生开了房,但是她是用嘴解决的,后来几天后,那个女的跟我说,我把她的处女膜给弄破了,要我买东西给她,我没有理她,然后那个女的在一个多月之后找到我的微博盗用本人及本人家人和朋友的照片@我的家人和朋友,然后我联系她,她说要赔偿,要不然就要发更多东西上去,怎么赔偿她说要钱,开始3w,我说好,要她先删微博,谁知道她只删一条,说一条三万,全部删完要5w,我就跟她说,这是敲诈勒索,然后她就删了关于本人的照片,然后不停的发微博,对我进行辱骂,并说要玩死我!请问这样是事情能够报案吗?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个女生,然后跟那个女生开了房,要我买东西给她,请问这样是事情能够报案吗?

综合法律 2019-05-28 2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 1、请求权的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常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当众辱骂如果是虚构事实的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或者侮辱诽谤罪,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 网上盗用图片侵权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根据《著作权法》等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如有证据证明你拥有所述照片或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你可以向侵权人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在相关网站上删除属于侵权图片及内容,也可以诉诸法律,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 网上报警的方法:登录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找到你所在的省份城市,填写相关资料即可报警。
    网络警察所在的部门一般叫做网络监察支队或大队,他们一般受理以下报案及负责侦查以下违法犯罪案件:
    1、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的刑事、治安案件。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影响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3、黑客非法攻击、入侵计算机网络的。
    4、利用互联网制作、发布、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

    5、举报有害手机短信息。
    6、举报黑网吧或违规经营的网吧。
    7、举报非法网站。
    8、计算机系统救援。
    9、其他重大网络案件或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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