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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朋友在准备开眼镜店,在网上找到广广州一家眼镜加盟连锁公司,在前期咨询、签合同时都是明确了无加盟费用,无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只需要支付仪器款和进货款即可,且在前期通过QQ也有发他们公司的产品价格清单和仪器价格清单经我们,后在签合同时也拿了同样的价格清单给我们,但因为我们查过该公司的注册均属实,且在广州有一定的规模和几家实体店都看过,大意的在合同里只注明了进货款和仪器款的总款,我们在支付了首批款后,准备在进货时被告之,他们公司首批货款需要调价,且上调的是给我们原来价格的7倍以上,请问他们公司这属于恶意期诈吗,且我们也了解到有多人和我们相同被骗的情况,请况我们能怎么办?请问他们公司这属于恶意期诈吗,且我们也了解到有多人和我们相同被骗的情况,请况我们能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9-07-15 07: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者支付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应包括特许经营使用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后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
  •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品牌使用费
      品牌使用者向品牌持有者,因使用品牌持有者的无形资产按照约定的合同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加盟者向加盟主支付品牌使用费。
      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方可要求加盟方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部分费用到合同期满后,在加盟方没有违约行为,没有不清楚款项的情况时,特许方应无息退还给加盟方。
  • 关于加盟保证金,被特许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情形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的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范围应当设置的比较宽才能维护特许人的利益。若双方没有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则保证金在本质上是一种动产质押。
    如果双方约定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或者约定特许人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时,保证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双方若明确约定保证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这样的约定对特许人有利。
  • 签订连锁加盟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注意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每一项权利要对应一项义务,双方是平等的。
    2.合同是否能执行到位,是否存在不可能执行到位的条款。
    3.注意合同的几本版本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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