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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大年三十下午我去车站送女儿的时候被一同送女儿的前夫的侄子打伤了,当时因为女儿的班车马上到点所以女儿打了120后又给打人者的母亲打了电话让他们送我去就诊她就坐车走了,去医院以后拍片怀疑胸椎骨折并且肋骨欠自然七天后复查,因为关系到女儿我当时没有报警也没有住院,回家后害怕出现后遗症我第二天下午才去派出所报了案,但是报案后四天派出所说到时间了必须那天要不结案要不立案,女儿朝我发疯了让我撤案,说她弟弟不能有案底以后我复查她出钱,为了和女儿缓和关系我答应结案,可结案以后女儿再没联系我,今天去复查两个CT要两千左右做了一个胸椎的已经确认胸椎骨折,肋骨的因为费用太高还没做,请问派出所结案我还能起诉他们吗因为关系到女儿我当时没有报警也没有住院,但是报案后四天派出所说到时间了必须那天要不结案要不立案,请问派出所结案我还能起诉他们吗

刑事辩护 2019-05-29 16: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你可以报警处理,根据你的叙述你可能构成轻伤的话,打人者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你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的原因被他人打伤的话,你的情况构成工伤,单位应该在事情发生后为你申报工伤,单位不给你申报的话,你也可以自行申报,然后在申请评残,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如有需要可电话联系
  • 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
    但是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 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故而根据问题描述。打人者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可以选择报警。在公检法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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