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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毕业于南昌大学临床医学系,2000年1月在江山市妇幼保健院上班,于该单位办理户籍变更时个人申请办理了相关(官方)手续更名了,公安局于2000年6月下发新的姓名的证件与户口本并报名参加了当年的医师资格考试,于2000年11月通过考试并拿到了资格证书(都是现在的姓名),于2007年10月个人关系(计生问题)离职,于2009年1月-10月变更到杭州天目山医院上班,于2010年5月-2011年10月变更到深圳中海医院上班,于2011年11月-2013年7月变更到无锡虹桥医院上班,于2013年9月-2015年3月变更到昆山宗仁卿纪念医院上班,中间这么多次变更都是现在的姓名,都没说有问题,现在我要从昆山宗仁卿医院变更到太仓一家台湾诊所上班,苏州卫生局打电话说我的证件都没问题,只是我的电子档档案里面还有一个以前的名字,要我去浙江改过后再告诉她,才可以变更,再问她就什么都不说了。请问这种属于什么问题?我该怎么做?谢谢公安局于2000年6月下发新的姓名的证件与户口本并报名参加了当年的医师资格考试,于2007年10月个人关系(计生问题)请问这种属于什么问题?

综合法律 2019-06-19 07: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户口迁到学校的毕业生,毕业时可以把户口迁到单位所在地,或者迁回生源地,或者迁到人才中心入集体户,拿到《报到证》回生源地或者单位报到就可以完成迁户口手续。如果没有迁到学校,可以拿《报到证》回生源地迁户口,迁到单位所在地,迁到人才中心入集体户,或者不迁。
    还有一些毕业生要求办理出国(出境)不参加就业,那么应该联系本地人才市场或者其它地方落实接收户口、档案、签订协议书领取报到证,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户口转出手续,到学院办理档案转寄手续。
    户口、档案的转入手续由学生自己负责。

  •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工作要求
    (一)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补办登记。因故超期两年以上的,由分、县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补办登记。责任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责任区内常住人口为其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 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的;
      
    (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3)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4)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5)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6)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7)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到姓名权尤其是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权利,即为未成年子女命名权。
      对于刚出生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姓名及变更由父母决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均由其父母代为行使。  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即使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不得单方改变子女的姓氏。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再婚而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将子女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责令恢复子女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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