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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前天开车左转弯时,撞伤了一个老太太,当时立即叫了救护车送到医院,交警当时也扣了车和两证。医院检查后发现脑外部有一个肿块,左脚的小指粉碎性骨折。医生当时说脑部问题不大,脚有两种治疗方案,一种保守治疗外部上一个固定支架(类似于打石膏),另一种是动手术里面上钢板(这种后面需要二次手术取出钢板),后来家属商量后做的保守治疗但家属坚持住院。这期间我们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保险公司说因是周末没人上班,让我们先垫付费用,后面再找保险公司报。所以当时我们垫付了5000。昨天去医院看老太太,她说脚疼想做手术,但现在还没决定。另外交警已经开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我老公全责,对方也签了字,昨天我们把车已经取出来了。我们买的是全险。现在担心的是目前的费用和后续的赔偿,已垫付的5000,在对方目前还没出院的情况下,现在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吗?后续对方如果追加住院费用,我们怎么办?如果这次出院后他们没做手术,然后几个月后又要做手术,出现这种无休止的状况,费用我们都要承担么?所以当时我们垫付了5000。另外交警已经开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在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吗?

保险纠纷 2019-07-06 10: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地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助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保险公司报销交通事故医疗费需要什么,  
    一、保险公司报销交通事故医疗费需要什么  保险公司报销交通事故医疗费需要医院正规的医疗费单据。出了交通事故医疗费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出了交通事故找谁赔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3、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工伤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治疗费用工伤保险报销,单位不进行工伤认定造成费用无法报销,单位承担。不属于工伤的,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报销,不能报销费用单位没有报销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法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该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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