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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6号,我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了一部手机,每月还款394元,一共要还15个月,手机价格是5100块钱,我付了1300元首付,次月16号是还款日,之后每个月16号我准时还款,每次存在规定的银行卡上,每次只多存,可是8月16号,我也跟之前一样存款,存了500块,但是,之后对方天天打电话,一开始说我卡里余额不足,在电话里我跟他争辩,后来他又说我卡有问题,不能代扣。于是我去了我银行卡开户行柜台查询我的银行卡是否存在问题,银行方面说我卡一切正常,同时还打了一份银行账户明细的流水。我主动和对方客服联系,按他说的把银行账户流水传真给他,隔了一两天,他又打电话来催我还钱,我的钱还是存在制定还款的银行卡里,一直没动,电话里,对方提出用网银转账,我也同意了,可是他确没有发任何信息或者任何电话告知我他们公司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号,随后前两三天对方又来电话,说我违约,要罚款违约金,可是我在规定时间里存了足够还款的金额在规定还款的银行卡里,他不扣,拖延那么久,到最后算我违约,这样不就是欺诈嘛?请律师告诉我,像这种情况怎么解决?我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了一部手机,还是存在制定还款的银行卡里,这样不就是欺诈嘛?

银行 2019-07-10 08: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对于公民之间因借贷发生纠纷的,债权人可持借条等相关证据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对借贷事实的调查落实,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判决。

  •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从上述条款可以得出,原告可以就已经逾期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还款期限过长,超过两年,建议发现逾期的及时申请执行。
    (3)担保人是有担保期限,这需要具体看你们约定的担保期限是否到期,如果担保期限已经到期,且超过诉讼时效了,则无法再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如果还在担保期限内,可以在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1、合同是你的重要证据,除此之外,建议最好在起诉之前保存好其他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
    2、确定管辖法院,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涉及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除此之外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则上为管辖法院;
    3、拟好起诉状,带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诉讼费到管辖法院立案,等待开庭。如果对方有逃避债务的嫌疑,你可以在立案时采取诉讼保全;
    4、在规定的时间到法院开庭,如若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打中级法院上诉。当然整个过程中,你都可以视情况和对方调解。
    以上为大体的流程,供你参考,根据个案情况会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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