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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大学里,我与一名其他学院的同学自行车相撞。事故地点:大学体育馆附近事故发生时间:2012.12.20晚7:30左右(学校没有开路灯)事故现场:体育馆有较平坦的缓坡,当晚我从宿舍去上自习,骑自行车靠右行驶,微微下雨,撑着雨伞,突然眼前一暗,大约两三分钟后被其他路过同学叫醒,从他们口中才知道我和一名同学自行车相撞,那位和我相撞的同学头破了个缝,而我却是左眼一点东西都看不见学院对事故的调查:因为但是我两人都昏迷了,只能询问把我们叫醒的同学:在听到撞车声后,他发现对面有两个人躺在地上(他回宿舍),于是就把我们叫醒了送往校医室。后来学院经过调查,证明与我相撞的同学存在超车道,靠左骑车,并附上了“学校调查证明”。医疗:事故导致两人都比较严重,都被送往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该同学被缝了几针,而我被诊断为:左眼框骨折,挫伤视网神经。因为该医院在眼科不怎么厉害,根据医院建议前往广州的中山眼科中心医院就诊。因为无床位,不能办理住院手续,先后在广州待了20余天,期间父母不带薪请假7余天陪随我(因为那时右眼也有擦伤,睁开双眼有点痛),没亲戚,住宿费用3000余,每天来回医院打点滴打针14余天(因为部分药剂需要冷藏和每周须复诊,所以在广州待了20余天)......先后医疗费用8000余多,而且根据主治医师陈述:左眼已经无法康复,根据医学角度验证,视力在0.01,而且被反复叮嘱一旦发现左眼有什么不适,一定要回去复诊,以免发展成青光眼等眼睛疾病导致双眼失眠2012年3月返校开学,本想通过与这位同学协商赔偿,先前在电话(通过学院得到联系电话)要求赔偿所有医疗费用,竟遭该同学去我们学院负责人那里控告我诽谤他。于是这件事学校不再让我们双方独自协商,学院介入做为中介帮忙协商。本来我以为这样能更有效解决这件事情,可是现在好像我错了。按学院要求我把我的索赔费用(全部医疗费有)和索赔理由以书面提出索赔申请,竟然另一方学院以费用用途不明确退回。后向我提出要求:先办理完所有医疗保险再提出索赔。而且好像也有意识地在传达该同学只愿意赔偿未能保险报销部分(不知道是不是该同学意思,反正是我们学院负责人跟我说明)。因为不知道医疗报销需要医疗清单,先后把发票寄回家让父母抽空下一趟广州打印医疗清单,自己又去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打印医疗清单,花了大约1个多月时间才弄好报销。等待报销金额下来,大约报销7000余多,仅与医疗费有相差1000多。特别是气愤的是,从开学到现在,我除了从学院那里得个联系电话,连该同学或其家长不见过面;期间除了我去找过一次学院负责人提出索赔申请,他连个电话或者什么都没联系过我或者学院负责人提出协商方案......好像这件事没发生过,好像想去逃避一些承担纠结:①我是否还进行协商?)现在距离事故发生已经7个月多了,还能提起诉讼吗?????????????②我如果提起诉讼需要什么?发票和医疗清单原件都被保险公司收了,只有复印件.....需要验伤残鉴定吗?其实我父母是觉得不是钱不钱的问题,而是觉得从头来,觉得那位同学都没有诚意表示过对此事故的惭愧,他们觉得为我感到不公平,觉得我现在是只有右眼正常,而那位同学觉得好像一点不关他的事情......我父母表示是,这点钱不重要,重要的是,那位同学和其家长是怎么看待这件事是否还进行协商?还能提起诉讼吗?????????????②我如果提起诉讼需要什么?

诉讼 2019-06-04 15: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认为可以定为残疾的,可以未果评估。定残委托评估的方式包括:
    1、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伤残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如不认可,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伤残评定机构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选择伤残评定机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接受交通管理机构的安排由交通部门的法医出具伤残等级的鉴定书,因该机构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通常不能通过对方的认可。
  • 医疗费是属于报销费用,并非赔偿金。但是在申请工伤待遇审核时会将目前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都支付的。
    工伤赔偿包含公司支付部分和社保支付部分,员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之后,应该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工伤待遇。
    社保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审核需要递交有: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或医疗终结鉴定表一份;医疗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转入账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证明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有: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 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方法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1、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保险公司是对投保人(责任方)的赔偿责任进行理赔,伤者自行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交强险:保险公司仅承担壹万元的医疗费,商业险根据投保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确定最高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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