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交通肇事逃逸重伤二级 判多长时间了呀

交通事故 2019-05-19 15: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
    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
    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
    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因为肇事者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还为残疾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为
  • 对于一些以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否认逃逸行为存在的肇事者,应当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科学、审慎地对其主观方面加以判断,从而有效地追究逃逸者的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如果肇事者有事实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继续前行,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调查肇事者在离开现场直至最终投案的时间段内的客观活动来判断肇事者的主观方面。比如,肇事者为何滞留在外而不是立即到交警部门投案?导致其滞留的原因是什么?是堵车等客观原因耽误了时间还是肇事者在某处徘徊犹豫,并非不能而是不想投案?如果是后者,基本就能断定肇事者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而客观上已经实行了逃逸的行为,至于滞留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逃逸行为的成立。
    而逃逸行为一旦成立,便不可能倒退回逃逸中止或未遂的阶段,肇事者最终投案的行为也只是自首情节而已,不影响对逃逸的认定。  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除了逃逸者的口供,还需考虑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目击者的证词、事故现场残留的痕迹等证据,如果事实上有充分证据表明因被害人本人的责任导致了交通事故,仅因逃逸行为而将全部责任归结于逃逸者,对于逃逸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违法律的公正。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宣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