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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注是什么?

交通事故 2019-06-07 13: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分割:属于婚前财产,不需要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生活中多数较典型和常见的交通事故其显著特征有二:一是,车辆在行驶当中发的事故;二是,车辆与另一方发生了擦撞。但是,本案与生活中常见的交通事故的特征有两个明显的不同点:其一,车辆处于停止状态,其二,王某受伤并非车辆擦碰所致。
    对于交通事故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且该规定对“道路”、“车辆”给了明确的定义。
    根据该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发现,构成交通事故的事件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事故可归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第一,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运行中”的“车辆”存在某种关联,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对于“机动车”,是指靠动力装置驱动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对于非轮式车,如挖掘机(属履带式车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对于设计的非用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也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如火车,由于其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因此,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其发生的事故由铁路管理机构调查组进行处理。
    对于“非机动车”,是指上路行驶的人力或畜力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符合国家限定范围的靠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如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每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40kg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车。
    第二,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非公共通行场所中的道路,如,工厂内专门用于厂区内部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道路。
    另外,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接到报案的,可按交通事故处理,比如,农村田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但此时,事故中的车辆则仅限定为机动车,不包括非机动车。
    第三,事故是由于车方主观上有过错或者由于意外引起。车方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仅限于过失,若为车方故意而导致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应视损害后果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等。
    在车方主观上虽无过错,但由于某种意外而产生损害后果的情况,除自然灾害外,一般也可定性为交通事故,如,山路上行驶的车辆,由于道路塌方而引起车辆坠毁的情况。
    第四,事故必须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即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构成交通事故,而属于交通违章。
  • 出了交通事故要赔偿什么费用?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


    (1)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


    (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具体数额根据实际花销的票据、证据,收入情况,误工时间,伤残等级、户口,当地统计数据,生活水平等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由事故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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