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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有精神病和她离婚赔偿多少,和自己的收入有关吗?

离婚 2019-07-22 2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婚姻关系中更难于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或更易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进而更易导致婚姻出现状况。然而,他们自身处理问题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却十分低下,无力承担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第11款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具体执行和计算是还需要根据疾病病情、医院责任程度等来考虑。没有具体明确的包括赔偿支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平均生活费是否随年度变化而变化等等因素。需要在具体事例中由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确认。
  • 有关精神病离婚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意见,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
    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要有上述赔偿就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就不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还是应当依法进行平均分割,不能够以此为由而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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