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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卧床多年头脑不清楚,,现房子要过户,房产交易中心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请问申请流程?

离婚 2019-06-18 2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方式,根据一定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通知称,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相应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通知指出,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 抵押房屋是可以过户的。过户流程大致如下:
    1、抵押房产过户一般是抵押人和业主协商到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2、待银行同意变更,则将借款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并由银行出具证明,注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以及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银行借出房产证。
    然后,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若银行不同意变更,则双方只能就达成的产权变更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待付清银行贷款后从银行取出房产证,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凭公证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或者找担保公司担保把余款付清,然后取出房产证。
  • 房产交易审税流程
    一、核价、上家审税、下家税务申报地点:交易中心二楼,首先取号,咨询台会同时发三个号,分别为核价窗口、上家审税窗口、下家审税窗口用。可同一天完成。
    1、核价(东厅):买卖双方中,各自任意一人到场。验房产证原件、买卖合同原件、到场人身份证原件,验后返回,窗口不收走任何材料。窗口会出具二份打印出的核价单,买卖双方分别签字,一份由卖方留存,一份由买方留存,各自办理审税之用。
    2、上家审税(东厅)核价完毕,上家先审税,需填营业税申报表(1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份,一份为转让表,一份为申报表,申报表卖方有几人则分别填几份)。所有卖方人员必须亲自到场签字,需提供买卖合同原件一份。一个窗口提交材料完毕,到另一个窗口等待审核结果。审税后按审核结果缴税,当天可缴。窗口会提供售房发票。上家审税时,不需要下家出面。
    3、下家税务申报(西厅)下家至西厅审税,提供相关材料。下家审税时,不需要上家出面。下家审税时,需提供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窗口接收材料完毕后,会提供《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一份。
    二、房屋状况查询下家持《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至一楼进行原有住房信息查询。上家无需到场。需于一楼咨询台取号。提供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受理后等五个工作日取查询结果。
    三、下家审税持原有住房信息的查询结果,交到二楼,等候下家审税结果。需10个工作日。上家无需到场。
    四、产权过户下家审税结果出来后,先取契税缴纳单据,缴纳契税,再凭缴过费的契税单据取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房产税认定通知书(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部门缴纳房产税,产权过户之时无需缴纳)。上、下家可于同日同时办理产权过户。契税需用银行卡缴纳。过户交付的材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窗口打印出签字)、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证委托书原件(如有)、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原件、《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如以前未购过房,则房屋套数均填“0”,中介需盖章)、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原件)、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原件)、房屋状况查询结果(原件)、买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婚姻证明或单身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社保单原件(非上海户籍)。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
    五、领取产证20日后,下家凭收件收据领取产权证。上家无需到场。下家亦可委托他人代领,手写委托书即可。价格源自网络,仅供参考。
  •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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