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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担任一家公司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人,现在已经辞职了,怎么还是失信人

公司企业 2019-06-20 20: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定代表人 不可以由副总担任,公司法有明确规定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有几点需要说明,一是公司法中说的经理是指总经理;二是公司法中说的执行董事与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执行董事,并非同一概念,公司法中的执行董事是指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设董事会时,才会设置的执行董事一职,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三是如果董事长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话,这个人可以以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身份担任法定代表人。)
  • 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制企业的,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法人代表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也有例外。若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分不清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下是要承担公司债务的。
  • 成立公司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
    (2)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场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开业,不得进行民事活动。以上四个方面,其中具有必要的财产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两个方面,是企业法人最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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