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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年龄很小就出来打工了,交了一个男朋友,如果我们两个未成年人同居,算不算违法???

刑事辩护 2019-05-23 00: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十八周岁成年(即以生日后的第一分钟,就成年了。)
    所谓的“十六岁成年”的说法是不全面的,其真实含义是: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而在刑事诉讼中有几个年龄段,应当注意:
    一、十四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即无刑事责任能力期)
    二、十四以上、十六以下只对八种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即半刑事责任能力期);
    三、十四以上、十八以下为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阶段(即从轻减轻刑责任期)

  • 1、男女双方未依照婚姻法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关系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建立的,双方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系非法同居关系。
    2、双方非法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无论监护权归谁,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直至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问题,在双方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综合评价双方的条件,包括:稳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直系亲属有能力且愿意帮助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等综合条件,以及双方其中的一方是否存在严重传染性疾病、赌博、吸毒等极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作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育的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条、2条、3条、4条、5条、6条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1.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 关于未成年年龄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不仅涉及应否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以及案件应否公开审理等重大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因此,查证并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办理每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回避,关系到正确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
    《解释》第2条至第4条针对司法实践中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三个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一,《解释》第2条对“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如何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我国,公历是官方规定采用的历法,户籍管理中就明确要求公民必须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进行户籍登记。因此,《解释》第2条首先明确规定,应当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计算被告人年龄,如果查明的被告人年龄是农历的出生年月日,也应当以与之相对应的公历年月日计算被告人年龄。
    鉴于具体计算“已满……周岁”要涉及年、月、日、时四个时间点,考虑到以日为时间点计算被告人年龄,不但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也符合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观念,也易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因此,《解释》第2条规定,“已满……周岁”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例:我们中国有个习惯就是生日按公历,特别是农村,去年我院审理一起强奸案件,讯问被告人公历出生时间说不清,但要问属相农历知道。  第二,基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准确查证被告人年龄的重要性,《解释》第3条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作为总的原则和要求予以规定,并且要求“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这一点我们审判工作中就这么做的。  第三,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成年被告人年龄难以查明的情况,比如,有的案件虽经多方收集证据,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根据收集的证据仍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一些被告人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没有进行过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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