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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修路,我家养鸡场被占用,但没有养殖证,可以要求赔偿吗?政府只赔土地和青苗费,不赔鸡场损失合理吗?

综合法律 2019-05-24 19: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修路占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如果是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河北省是按照片区价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另外,根据河北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为承包人80%,村委会20%。你作为承包人,可以拿到征地补偿费的80%,有的县是全部给承包人,具体要看你们区是什么政策。
  • 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关于土地占用赔偿标准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 1、农村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不要交土地占用和土地使用税。如果占用的是耕地的话,首先要缴纳的是耕地占用税。一年后,缴纳土地使用税。只要是土地作为经营使用的,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2、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3、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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