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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是农村户口,现在落户到妻子这边非农业户口,妻子也是非农业户口,现在生第二胎可不可以把孩子的户口上到我的原籍农村户口呢现在落户到妻子这边非农业户口,妻子也是非农业户口,现在生第二胎可不可以把孩子的户口上到我的原籍农村户口呢

离婚 2019-07-09 10: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受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
  • 落户是每个人出生后都必须办理的,否则就会出现“黑户”,享受不了户口政策优惠。为了保障父亲或母亲无户口,母亲身份难以核实,导致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能够顺利落户,四川省政策规定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落户。具体的户口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四川省《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明确,可通过办理《亲子鉴定意见书》落户:   对因父亲或母亲无户口,因母亲下落不明或有严重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核实母亲信息,或系我省户籍人口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部门应要求本人或其监护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向四川省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亲子鉴定,公安部门凭《亲子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除此之外,根据最新规定,也明确了其他的落户途径:   
    1、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对能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申请随母落户的,公安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子鉴定意见书》落户。对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随父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公安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通过办理《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落户。对无户口人员父母双亡或下落不明,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公安部门凭《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及抚养人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为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通过公安刑事技术部门鉴定落户。因核查无户口人员是否为被拐卖人员或者涉及刑事案件等其他特殊因素,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和经公安厅批准的公安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可对无户口人员及其亲属DNA信息进行亲子鉴定;经报公安厅备案后,公安部门可根据鉴定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三、对于家庭经济情况有困难的,符合条件可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四川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司法鉴定给予减免优惠。   按照《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符合鉴定援助条件的家庭,当事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可在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鉴定援助;   对不符合鉴定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可主动商请司法鉴定机构酌情减免鉴定费用。
  • 继承房产落户是要附合当地的条件。
    继承房产和迁入户口没有直接的关系。
    迁入户口,除了要有接收户口的房产,还需要符合当地的户口准入条件才可以。
    每个地方的户口准入条件不一样的。
    如果获得的遗产是住房,而且已经过户到你名下,你家现在也生活在房子当地,或是准备在那里生活,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
    但前提是,房子所在地是城镇,你的户口也是城市非农户口,如果你是农业户口,迁入时可能会有限制;如果是农村宅基地房,你是城市非农户口时,不能迁入。
  •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满足以下条件的农村户口才可以生二胎:  根据相关规定,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相关二胎超生罚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
    (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八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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