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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学迁户口到学校,后来因为一些原因被开除学籍,现在毕业了学校发了迁移证,没有毕业证和报到证,我还能否顺利把户口迁回原籍,还需要其他手续么?上大学迁户口到学校,现在毕业了学校发了迁移证,我还能否顺利把户口迁回原籍,还需要其他手续么?

综合法律 2019-06-18 19: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2.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3.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4.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5.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结婚户口迁移,持合法的结婚证;  
    8.离婚户口迁移,持合法的离婚证;  
    9.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0.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1.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12.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13.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4.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5.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6.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7.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8.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 高等院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属性,学生对此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高等院校的处分决定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应体现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校规范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撤销。
    高等院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具有可诉性,高等院校开除学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高等学校应以培育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对学生的管理应坚持加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正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不遵循法定程序作出的处分决定违法。

  • 1、普通学校大学生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可以作出开除的决定,也可以不作出开除决定。
    2、学校对学生的作出开除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 1、该前提下,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起诉状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参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  
    2、要求解除当事人双方的“同”居关系,并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权等,做出判决(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代为办理);  
    3、在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挂靠。  一,户口迁回原籍的程序、需要的证件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法院判决书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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