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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开始有人就打电话骚扰我一直没有造成什么太大的损害所以没有太在意就在最近不仅用微信加了我认识的人还有我的母亲和老公并且捏造我与他人苟且和我欠人钱的虚假事实并且发了很多张涉及隐私的黄色图片发信息辱骂我认识的人并且诋毁我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对我的精神造成了很严重的伤害现在就想问下我现在要报警警察会立案吗立案的话是追究他们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去年年底开始有人就打电话骚扰我一直没有造成什么太大的损害所以没有太在意就在最近不仅用微信加了我认识的人还有我的母亲和老公并且捏造我与他人苟且和我欠人钱的虚假事实并且发了很多张涉及隐私的黄色图片发信息辱

综合法律 2019-06-17 20: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很多人因为一时受气或者想要侮辱他人,便通过发信息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辱骂。发信息辱骂他人违法吗?会受到什么处罚?,发信息辱骂他人有可能会被处以十日以下拘留以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信息辱骂他人违法吗?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上述规定,多次发信息辱骂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是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相关知识介绍——关于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行为人犯本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上所造成的结果的严重程度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判刑不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所谓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了四分法:
      
    1、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 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 伤害他人分为四种,包括:伤害致死、重伤、轻伤、轻微伤。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加害人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加害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当事人可以去上级公安机关控告或投诉,要求依法办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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