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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瑜伽馆在小区内16楼,于一个月前零费用转让给别人,转让时没有说明楼下邻居投诉扰民,我给物业保证2018年3月底搬离的事,但是在跟新的馆主交接时,我在微信里提过建议她们给地板铺隔音垫子,不要在小区内发传单,现在因为她们在小区内发传单和有动静,楼下业主和物业又去说搬离的事情,新馆主要起诉我,请问这个事情我还需要负责吗?转让合同已经签了,补充合同里也说明转让后一切债务,纠纷与我无关。但是在跟新的馆主交接时,请问这个事情我还需要负责吗?转让合同已经签了

综合法律 2019-06-05 16: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业主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
    (一)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
    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
  • 对于小区扰民问题要进行投诉的话,一般的可以找小区物业和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处理,但是遇到特别的请况的应该找专门机关进行一个安排和处理,比如说,小区业主房屋住改商扰民的由环保部门、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处理。
  • 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合同时,要注意在买方来办理二手房的按揭手续的时,可能会因为买方、房子甚至是银行的原因,而无法顺利 办理,因此我们在签订买卖补充协议时,应该要明确按揭如果未能正常的办理时房屋买卖双方的各自的责任的问题。近些年来,房屋买卖的双方因为签订合同的内容不一致,责任不明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明确的规定出现冲突之后的具体的处理方法。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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