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2年2月,由于子女五人均结婚外出,家中劳力缺失,仅剩老夫妻耕作,于是经与村委口头协商将承包的部分土地由本组另一村民味某耕种并承担五人公余粮,三方未签订任何书面依据,后村委为收取公余粮有据,在味某的土地承包证书上补填上上述承包地,并在味某的承包证书上填写转让字样并加盖村委公章(无双方签字)。十四年来因剩余承包土地都耕种不完,所以并未提出收回,期间部分承包地退耕还林并登记在味某名下,前些年粮种补贴也由味某领取。2015年因修水库可能征用其中一小部分,于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2016年又面临第三轮土地确权。现双方为权属相持不下,请问我能要回来当年送给味某耕种的承包地吗?如果行,怎样才能要回来?先谢了!于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请问我能要回来当年送给味某耕种的承包地吗?怎样才能要回来?

合同纠纷 2019-05-23 18: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常就期限发生纠纷,以下是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收回闲置土地为例:收回闲置土地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特别要求,避免程序违法。
      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举证申辩。
      
    三、认定事实后,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关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四、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听证权利;听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陈述和申辩。原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五、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向社会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 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三、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
    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
    其二,承包土地采取互换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襄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