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之前在用钱宝软件上借了1900元钱,后来由于自身原因,逾期了,本来打算要还的,但是他们公司给我的通讯录好友发短信骂我全家,诅咒我全家,怎么难听怎么骂,不堪入耳,我一看到这些短信,我就没还他们,现在他们公私又用私人号码给我发短信内容如下"***向用钱宝公司申请的贷款已经逾期,我方已经多次通知你还款你依旧拒绝偿还,鉴于以上事实,经我处调查,现怀疑你涉嫌以非法获得作为目的,利用不法手段和虚假资料获取用钱宝公司信任,从而骗取用钱宝公司贷款,我处已掌握你涉嫌诈骗犯罪的关键证据和事实,根据我国刑法193条规定,我方怀疑你有恶意拖欠的行为,现对你郑重函告:限你即刻与我处联系,并马上退还违法所得钱款和利息,则属主动退赃!否则我将严肃追究你涉嫌诈骗的刑事法律责任,并通知你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协助,通知你家属、亲友,对你潜逃的行踪进行调查和追踪,最终通知,望你不要以身试法,否则法不容情!望你们告诉我,我该怎么做,各位老师根据我国刑法193条规定,并马上退还违法所得钱款和利息,我该怎么做

刑事辩护 2019-05-28 18: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若不还款,是会产生罚息的。罚息是按照复息计算,也就是说逾期时间越长,借款人需要支付的罚息会越高,对于还款能力本就比较弱的人来说,再产生罚息会增加其还款压力。
    2、经信用社多次催促还款后,信用社工作人员够可以将借款人起诉至法庭,让法院判决将借款人的资产进行拍卖后用于偿还资金。无论是抵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这一点都可以执行。
    3、个人信用会受到影响。时间越长、金额越高,影响就会越大。如此一来,借款人日后再贷款就有很大的难度了。贷款机构很可能因为借款人信用不好儿不给予房贷。
  • 贷款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
    1996.
    12.16

    法发[1996]32号)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2001.
    1.21

    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

    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

    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

    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濮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