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0年由村委会组织,将200亩果园实行多户承包制,承包期为10年。承包时发放了土地证,并规定承包人需要按承包的土地数量,每年向村委会上交公粮。王五在2000年承包了5亩红星,5亩富士,共10亩果园,并拥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上使用期限是多久,这个不清楚。在2003年,王五将10亩果园口头承诺卖给了李四,李四于2005年口头承诺卖给了赵三。到2010年,200亩果园的承包期到期,但是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村委会并没有将果园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到村委会。于是赵三继续使用10亩果园。2013年3月,赵三将2.5亩红星果树砍伐。王五儿子小五,看到赵三砍了树,留出了2.5亩无树的土地。决定向赵三提出,说准备养猪,可是家里现在已经没有耕地了,能不能把2.5亩土地给我,我也好有个地方来养猪。赵三一听,坚决不同意。然后,小五就决定找别人说说情,找了小龙说情,赵三还是不同意。小五觉得赵三太不讲理了,于是告诉赵三,当初你买的只是果树,不是地,现在把树砍了,地要还给我。赵三仍予以否认,不给土地。小五就去找李四讨论,李四说当初购买时并没有讨论过买的是树还是地。但小五觉得还是要收回土地,并且对赵三说,要全部收回10亩果园,王五家才是有土地使用证的。赵三则没有理会。小五仍是经常电话联系赵三,联系李四,要求要回土地。后来,三家讨论同意:赵三将2.5亩红星苹果摘完后,给小五5亩土地。于是,小五在第二天看到果树上已经没有苹果了,就将2.5亩红星果树全都砍去了树枝,只留下树的主树杆。赵三知道后,很生气,就联系李四,请李四转告小五,说当初买的是李四家的土地,又不是小五的土地,现在不再给小五土地了。小五知道后,觉得赵三真是出尔反尔,此时也因为冬天已到,地里已经不能劳作了,小五也就没有再联系赵三。2014年3月4日,小五叫来专门拔树的人,要对2.5亩红星树进行砍伐。赵三妻子碰巧也到了果园,看到后叫人停止拔树。赵三妻子与小五进行理论,小五还是说10亩土地归王五家。赵三妻子电话叫来赵三,此时李四和朱六也到了现场。一翻讨论后,最终李四提出:5亩有树的土地,只要树在,就由赵三使用;如果树没有了,使用权就归王五;现在5亩红星土地就归王五了。大家就都同意了。赵三、王五签了字后,李四和朱六两人做为证明人也签了字。此事过后,没多久,赵三却起诉小五、王五两人。请求法院:1.赵三从李四处购买的10亩土地。土地使用权应归赵三所有。2.小五将2.5亩红星果树,私自进行树木砍伐,要给赵三经济补偿5万元。因为,2.5亩果树每年净利润为1万元。重新种植需要5年才能长成新的果树。3.小五故意给赵三家找麻烦,恐吓威吓赵三全家,赔偿全家人的精神损失费4万元。4.赵三、王五、李四、朱六四人签订的签订书不应具有法律效应。请问:1、王五拥有土地使用证,10亩土地使用权是否仍归王五所有?2、有李四和朱六做证明人,赵三、王五、李四、朱六四人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赵三是否只是拥有苹果树的使用权?3、小五砍树,是因为赵三、李四、小五三人已经口头协议,5亩红星土地,已经归小五了,砍树时树上已经没有苹果了。砍树是否要对赵三进行赔偿?4、是否5亩红星土地已经与赵三无关,已经归还王五所有?并拥有土地使用证,还是要收回土地,王五家才是有土地使用证的。

房产纠纷 2019-06-18 18: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能收回集体土地所有权吗?只有原批准机关才有这个权利,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者没有这个权利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不是由村支书说收回就收回的,因为你家的土地所有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颁发的,所以,村支书想收回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还需要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  
    1、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乡村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的,是社会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应当服从社会公众共同的需要。  
    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此规定属于处罚性收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违法用地,因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由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实际上已成为闲置或荒芜土地。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加以合理利用,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但企业的破产和兼并,或虽单位迁移土地仍利用的不能收回。  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和公民的财产权,不能由土地所有权人任意行使,因而必须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安排。
  • 有。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分给农民以户为单位经营的。承包者去世,土地还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土地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土地如果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是要归还给国家或者集体的。
  • 土地使用权证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2种,当拆迁补偿时,根据土地使用权证的分类进行补偿,当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土地时,结合房屋所有权证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当土地为集体土地时则按农村征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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