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由村委会组织,将200亩果园实行多户承包制,承包期为10年。承包时发放了土地证,并规定承包人需要按承包的土地数量,每年向村委会上交公粮。王五在2000年承包了5亩红星,5亩富士,共10亩果园,并拥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上使用期限是多久,这个不清楚。在2003年,王五将10亩果园口头承诺卖给了李四,李四于2005年口头承诺卖给了赵三。到2010年,200亩果园的承包期到期,但是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村委会并没有将果园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到村委会。于是赵三继续使用10亩果园。2013年3月,赵三将2.5亩红星果树砍伐。王五儿子小五,看到赵三砍了树,留出了2.5亩无树的土地。决定向赵三提出,说准备养猪,可是家里现在已经没有耕地了,能不能把2.5亩土地给我,我也好有个地方来养猪。赵三一听,坚决不同意。然后,小五就决定找别人说说情,找了小龙说情,赵三还是不同意。小五觉得赵三太不讲理了,于是告诉赵三,当初你买的只是果树,不是地,现在把树砍了,地要还给我。赵三仍予以否认,不给土地。小五就去找李四讨论,李四说当初购买时并没有讨论过买的是树还是地。但小五觉得还是要收回土地,并且对赵三说,要全部收回10亩果园,王五家才是有土地使用证的。赵三则没有理会。小五仍是经常电话联系赵三,联系李四,要求要回土地。后来,三家讨论同意:赵三将2.5亩红星苹果摘完后,给小五5亩土地。于是,小五在第二天看到果树上已经没有苹果了,就将2.5亩红星果树全都砍去了树枝,只留下树的主树杆。赵三知道后,很生气,就联系李四,请李四转告小五,说当初买的是李四家的土地,又不是小五的土地,现在不再给小五土地了。小五知道后,觉得赵三真是出尔反尔,此时也因为冬天已到,地里已经不能劳作了,小五也就没有再联系赵三。2014年3月4日,小五叫来专门拔树的人,要对2.5亩红星树进行砍伐。赵三妻子碰巧也到了果园,看到后叫人停止拔树。赵三妻子与小五进行理论,小五还是说10亩土地归王五家。赵三妻子电话叫来赵三,此时李四和朱六也到了现场。一翻讨论后,最终李四提出:5亩有树的土地,只要树在,就由赵三使用;如果树没有了,使用权就归王五;现在5亩红星土地就归王五了。大家就都同意了。赵三、王五签了字后,李四和朱六两人做为证明人也签了字。此事过后,没多久,赵三却起诉小五、王五两人。请求法院:1.赵三从李四处购买的10亩土地。土地使用权应归赵三所有。2.小五将2.5亩红星果树,私自进行树木砍伐,要给赵三经济补偿5万元。因为,2.5亩果树每年净利润为1万元。重新种植需要5年才能长成新的果树。3.小五故意给赵三家找麻烦,恐吓威吓赵三全家,赔偿全家人的精神损失费4万元。4.赵三、王五、李四、朱六四人签订的签订书不应具有法律效应。请问:1、王五拥有土地使用证,10亩土地使用权是否仍归王五所有?2、有李四和朱六做证明人,赵三、王五、李四、朱六四人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赵三是否只是拥有苹果树的使用权?3、小五砍树,是因为赵三、李四、小五三人已经口头协议,5亩红星土地,已经归小五了,砍树时树上已经没有苹果了。砍树是否要对赵三进行赔偿?4、是否5亩红星土地已经与赵三无关,已经归还王五所有?并拥有土地使用证,还是要收回土地,王五家才是有土地使用证的。
房产纠纷
2019-06-1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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