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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属不属于未成年人私有财产,不是父母给的,伯娘给的手机。并且父母看个人隐私,并且给他不认识的人发信息,内容如下“我是某某某的爸爸,你以后不要跟我女儿联系,不然你后果自负”手机属不属于未成年人私有财产,不是父母给的,伯娘给的手机。并且父母看个人隐私

离婚 2019-05-24 07: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未成年人被伤害的,视情况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
      在赔偿的时候,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何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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