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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下没领结婚政给小孩上户口好可以再婚吗

行政诉讼 2019-06-05 16: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再婚时户口本上是会显示的,如果你想再婚,那你先把婚给离了才能再婚!否则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你可能会构成重婚罪的!
    结婚证上不会显示再婚的,在户口本上估计会显示。
  • 没办结婚证小孩上户口要罚款,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儿落户规定: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常住户口  
    (一)条件: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指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婴儿必须缴纳足额的社会抚养费后,由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才准予办理上户手续。超生户需要到所在街道的计生部门办理手续,交纳超生社会抚育费。
    该项费用根据不同的超生情况而有所区别,具体金额由各区县计生委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而定。  对于无法一次交清的特殊困难户,可以先交一半的超生社会抚育费,并做出后续分期分批交纳计划。
    超生户持由计生委提供的证明和手续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超生的孩子先交“罚款”后落户的作法在平时也施行。但这次人口普查办、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为超生户上门登记,是为了保障人口普查的质量和数据的准确。
    超生户瞒报或谎报人数,把超生的孩子当做“黑孩子”来抚养,这会给人口普查工作带来难度。城市人口的超生情况主要是再婚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再育。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中明确规定:各级普查办和普查工作人员将对居民申报的个人和家庭资料进行严格的保密,普查员不得将居民提供的资料提供给其他部门;另外,普查资料也不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依据;不作为各个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
    因此,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提醒超生户注意:不管超生的孩子有没有落户,都请如实地向普查员申报,以此确保北京人口普查数据的准确性。
  •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安徽省为例,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收养登记之一〕公民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条〔收养登记之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一款办理。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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