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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老板贷款,需要我为他担保,他写一份协议给我,用公司设备抵押给我,如果还贷期限到了,他不能还款,设备由我处理还款,这样在法律上有效吗我公司老板贷款,需要我为他担保,如果还贷期限到了,他不能还款,设备由我处理还款,这样在法律上有效吗

离婚 2019-08-05 15: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抵押协议中:
    1、明确约定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住房抵贷款数额即为贷款金额。
    2、明确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实际上就是贷款的期限。
    3、明确约定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的费用。

  • 1、如果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起诉后,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你才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如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就没有上述的限制,债权人可在借款到期后随时向你主张。
    2、保证是有时效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不同的,有约定和没约定保证期也是不同的。这涉及如何认定的问题,你需要明确。
    3、你这个保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这与你们双方协议离婚、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是没有关系,你们需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
    4、房产作为私人借款抵押,起诉方可以诉讼保全。
  • 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
    对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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