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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叔叔本来是在工厂上班后来退休了现在有在别的地方找了一份工作,老板想给他办理养老保险,不知道还能不能办了 ??之前在那工厂里上班没有办理养老保险老板想给他办理养老保险,?之前在那工厂里上班没有办理养老保险

保险纠纷 2019-05-28 08: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办理程序怎样?下面:  
    一、办理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干部,工人退(离)休申请表,审批,盖章;  
    2、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3、干部退(离)休按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审批[即按深办
    (1993)54号],然后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退(离)休,退职费;  
    4、工人送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5、驻深企业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  
    二、需具备材料  
    1、退(离)休、退职申请表一式二份,1寸相片1张;  
    2、档案调入深圳市的调令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职务任命审批表,职称资格证、职务职称任聘书;  
    4、参加社会保险的电脑卡和打印缴交保险金的情况表;  以上资料要求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  
    三、审批后程序  
    1、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核定退(离)休费,输入电脑;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单位;  
    2、每月25日之后,单位可取回退(离)休、退职申请表等材料;  
    3、退(离)休退职费从批准的次月5日后转到退(离)休、退职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少部分转入单位。
  •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目前的规定,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退还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内金额包括利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一并退还个人缴纳部分和利息,也就是说只退计入个人帐户的钱,进入社会统筹的不退。
      参保退休人员死亡,除返还个人账户余额外,各地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还有相关规定,以深圳为例:  丧葬费: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养1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养2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  养3人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 办理社会保障养老保险需准备的资料:
      
    1、首次参保,需要携带的有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
      
    2、续缴费,需要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医疗保险证。需要填写审核的表格材料有:《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等以及一些附属表格。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
    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提前退休手续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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