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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建委对格式的原因,我和抵押权人在同一天签订了两份不动产权证书号、合同编号、日期、主债权金额均一致,只是细节内容略有不同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份合同?是否有法律风险?主债权金额均一致,只是细节内容略有不同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份合同?是否有法律风险?

综合法律 2019-05-29 08: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抵押也属于担保,担保分为实物担保和第三方担保。
    实物担保其实就是抵押,比如用房产的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而第三方担保就是由第三人或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的担保与保证责任向银行申请贷款。
  • 广义的海事案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归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全部案件。根据《受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案件共分为以下四大类: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民事纠纷。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海商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请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是一些总体上不易简单地分别归类于海事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存在责任竞合现象,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请求,可以分别归类于海事或者海商纠纷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主要就是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其他还有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相关案件。
  •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
    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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