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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上个承租人接手的店铺,共两间,转让费近三万,转让时三方在场签字的。合同写了其中一间不准转让,当时没注意。现在我们想把店转出去,房东却不同意转,请问房东这样做合法吗?我是否可以要求房东补偿转让费损失?现在我们想把店转出去,房东却不同意转,请问房东这样做合法吗?是否可以要求房东补偿转让费损失?

合同纠纷 2019-06-11 16: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商铺转租:转租时必须要事先了解以下情况:房子或店面的租用有效期,原租人的水电、杂费是否已经结清,房子或店面的结构和装修是否被原租人改变过,原属房东的物品是否齐全,同时转租人还必须要求原租人引见房东,转租人必须先确认房东的身份是否属实,并和房东确认以上要以上要注意的事项。如果转租人在原租人与房东的承租合同到期后还要继续租用,此时就必须要和房东讲清楚,并在原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新合同。
  • 简单来说,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如果不知道如何处理合同转让建议可以有专业律师介入协助,确保自身合法利益不受损。
  • 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房屋买卖协议中,作为个人,签字或者按指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字和按指印的行为,都是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并表示受合同约束的意思。然后在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变更备案,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要进行登记,在合同封面加盖产权登记备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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