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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我是甲方,当时对乙方提出的条件是xx人不得参与,甲方同意。现在过了半年多,乙方发现xx人还是参与了,但甲方辩解说是入的暗股,过了一段时间又说已经把xx人踢出团队。乙方可以以此要求退股吗?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现在过了半年多,过了一段时间又说已经把xx人踢出团队。乙方可以以此要求退股吗?

合同纠纷 2019-06-12 09: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入股是不能退出的,只可以转让,你现在可以把你的股权转让,但是公司原来的股东有有限购买权,如果他们都不买,你可以向原来的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按照目前国家的规定,公务员是不可以在公司担任股东的,当时你被派到这里工作,因为改制才入股,就应该在入股的同时辞去公务员的身份,现在你又恢复了公务员,就不能继续持股了,要尽快转让出去,在你转让之前的赢利部分,你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利润,
  • 如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双方在公司设立时一定有股东大会,并且有公司章程股东文件等材料,上面有协议的退出条件,当初怎么协议的就怎么退出。符合当初的协议情况下,带材料去工商局办理转让股权。
    退股的股东协商会议程序一般为:
    1、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
    2、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规定被转让股权方的条件要求和范围。
    3、所有步骤要以法律导向为标准,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并在会议中强调指出。
    另,股份可以转让(公司内部或者外部都可以),也可以赠予。
  •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一般而言,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其一,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其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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