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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1997年与当地村委签订租用厂房期限为30年的厂房租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7年1月28日至2027年12月30日止,2018年4月村委告知说当初签订的合同已超过20年属于无效合同,需要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并且合同条款也要做相应更改,如租金,时限都要重新商定,同时村委告知是当地社资办要求按他们的最低租金标准和最高时限确定条款,最高时限为5年。请问律师村委这种做法可行吗,合法吗?我司于1997年与当地村委签订租用厂房期限为30年的厂房租用合同,2018年4月村委告知说当初签订的合同已超过20年属于无效合同,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5-29 11: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上诉;
    2、如果对判决无异议,即认可合同无效,有实际损失的,可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协商解决。
    3、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是有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确有必要,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确认合同效力。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 租赁可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不可算作企业的资产;而融资租赁可以算作企业的资产。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根据新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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