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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湖北的农民工,去年经过别人介绍带了六个人去天津武清区的一个工地包了一点小活。当时联系的时候老板给我们讲的是包给我,只认我一个人,并且说了有200套住房的活,包括接管穿线装电箱等工序,价钱定为800元一套。并且说各种工序能够按时衔接,如果有工程进度跟不上这期间可以给他做点工。因为没有合同,我们过去了,干了十几天只有36套房子的前期接管做完就没有了,后期工序还要等,我就找老板,老板就安排我们叫我们去他朋友的工地,由于他没有说具体时间我们不愿意去,就让他结帐,他说我没有做完不给结。后来经过协商按450一套算给我,然后就是说没有那么多钱就先付了一部分给我们,还剩下一万元说九月份打给我,欠条上有加标注“如果九月分钱还没有打过来我过去要他就给我付路费误工费”。后来九月份也没有打给我,我多次打电话向他讨要,他总说没有钱工程款没有下来,我我当时也觉得钱不多觉得他应该不会赖皮就没有过去要,心想最多到年底肯定会给的。后来一直到年底他也总是说等两天等两天。后来一直到快过年了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就想是不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我想问问:?????1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还是先要做其他的什么??????2向法院起诉大概要多久。是否可以要求他支付包括他欠条承诺以后还有起诉期间的利息。?????3欠条上标注的“如果过去要他要支付路费和误工费”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吗??????4向法院起诉可以要求他支付诉讼费是吗?是不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2向法院起诉大概要多久。?????4向法院起诉可以要求他支付诉讼费是吗?

诉讼 2019-06-16 13: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欠条应该由欠款人本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金额数字要大写,要注明还款日期,欠条的右下角还要写上写欠条当天的年月日,并且欠款人欠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在被威胁或者胁迫状态下书写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欠条就是合法有效的。谢谢阅读!
  • 在民间借款和交易中,借款方或欠款方经常会向对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实际上,两者有很大区别。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借条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通常在债务人出具欠条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  在民间借款和交易中,借款方或欠款方经常会向对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实际上,两者有很大区别: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借条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通常在债务人出具欠条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但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由债务人出具欠条。欠条应当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即在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以以往的经济往来为基础,但其本身并不能代表以往的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借条或欠条注明了还款日期,债务人届时不履行清偿债务的,则债权人以此作为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故此类借据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一致的,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4)35号中也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所以,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 一,借钱应当打借条,不是打欠条,打欠条是不妥当的。二,一般来说,借钱是要利息的,应当在借钱打借条之前双方协商好利率,写在借条上。三,如果当时没有协商利率,出借人自定利率,如果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你可以不支付。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这是借款人的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去支付利息,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借款合同上对支付利息的期限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本法第6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期限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根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本法又规定,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这样规定,更有利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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