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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1年8月我们委托一律师为一刑事案件辩护。

律师只给了我们一份他自己拟定的协议书。

内容就如下三点。:

甲方(我方),甲方(律师)

一,经甲乙双主协商,甲方自支付给乙方办理某某某案办案经费人民币五万元(含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费);如果某某某不能取保或缓刑,乙方应退回办案经费给甲方。

二,该款项不包含律师费(人民币壹万元),如果某某不能取保或缓刑,律师费不产生。

三,如果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本协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1?8?22

附:乙方的银行转账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宝安支行

????账号:XXXXXXXXX??????账户名:

律师没有给加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而是给了我们他自拟的协议书,并收取费用,案件并没有代理好,相关的承诺也没有履行。?请问该律师违反哪些法规,要承担哪些责任??

是去律师协会,司法局投诉吗?这两个地方同时去吗?

2011年委托的案件现在维权还有效吗?

律师没有给加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案件并没有代理好,请问该律师违反哪些法规

离婚 2019-06-02 08: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 在确定了你需要的律师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你应该与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聘请合同,也就是委托代理协议,这份协议将确定你与律师事务所以及某位律师之间的代理关系,并规定你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事务所一般都会向你提供一份固定格式的委托代理协议,你需要做的只是审定其中的内容,并将你的具体情况填写在协议的空白部分就行了。当然,这件事绝不是说上去那么简单,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空白合同中往往会忽略一些对你来说非常重要的问题,而糟糕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你可能也会忽略它们。   一份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一般都包含有很多条款,而以下一些实质性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1)委托事项是什么?   
    (2)受委托的律师应当为你做些什么?怎样保证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尽责?   
    (3)你愿意交给这位律师哪些权利?   
    (4)你应当为律师提供哪些协助?   
    (5)你应当支付哪些费用?其中每一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是什么?如何节省律师的工作开销?是否能有初步的费用总额估算?   
    (6)未尽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确定一方的违约?   
    (7)在什么情况下,你或者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如何承担?   
    (8)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除此之外,任何你认为重要的问题你都可以提出来,并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把它写进合同中去。   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向你出具的空白合同中应该已经包括了以上所有重要内容,这时候,你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准确、具体和完整。   首先,在实质问题上,任何含糊的措词都可能最终导致你的损失,因此,诸如“原则上”、“尽可能”之类的语言是应当避免的,除非你真的并不看重它们所涉及到的某项具体权利。   其次,任何一项权利义务的说明都应当具体。例如费用方面的规定,笼统地要求你支付一切与办案有关的费用恐怕并不妥当,至少你有权利知道,哪些费用是与办案有关的?它们在数额上的确定标准是什么?怎样保证律师在办案中尽可能地节省费用呢?   最后,就合同内容的完整性而言,如果你实在没有把握,不妨试试这个简单的办法:找出合同条款中所有对你的义务的规定,并确定对方是否也有相应的义务来平衡他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如果没有,那么这份合同可能对你有些不利。
  • 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没有签字或者盖章怎么办?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合同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因此,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上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果对方不接受的,该合同不成立。
  • 通常而言,律师代理费应由委托人承担,也就是说,谁委托的律师就由谁承担,而不是由败诉方承担的。然而,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由对方承担的,也就是由败诉方而承担的。比如:  
    1、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2、有的地方也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比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未涉及的费用,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租用拐杖等康复工具的费用、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等,应如何处理?  答: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如当事人请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的,可以从未发生交通事故前,当事人使用车辆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车辆的目的、车辆的用途、是否已支出租车费用等为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发生另行租车的损失。若当事人确需另行租车,且有租车事实,就其租车发生的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参照租赁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车辆的费用,赔偿的期间应等同或短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应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3、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在起诉前,赔偿义务人没有依据事先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而被起诉的,如果和解协议中已明确律师费由肇事方承担的,则可以由败诉方(肇事方)承担律师费。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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