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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手机店引导性强制消费咨询?被手机店引导性强制消费咨询?您好!有件事我想向您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10月3日上午,我跟朋友去步行街购物,手机店的男销售员发传单给我们,并叫我们去店里给他签个名,他们有业绩要求。我们去到店里,他们就给我们推销一个可以查评分免费兑换手机、平板的活动,当时我手机丢了,听他们说觉得每个月58固定话费觉得可行,就签名要参与这个活动,并把手机卡和身份证交给他们,之后他们查了说我们可以办理这个业务,才又跟我们说了办这个业务必须3年保持手机待机状态,且每个月会有三四通电话打过来咨询手机使用情况并询问兑换码,如果手机关机或者回答不出来,每次会扣300元,我们一听觉得条件太过苛刻,不想办了,她们还说一般是中老年长期待在家里才会办这种合约机,我们不能取消这个业务,想不使这个业务生效就要在她们店里买一台1999—2499的指定品牌的手机或者平板才可以覆盖这个业务,不然就会对我们的信誉产生影响,以后有可能火车票、机票都买不了,讲了一堆很严重的事情,我当时正好要去赶飞机,就被他们唬住了,买了一台虹Pad?p100,价格是2499?,我朋友买了一台金立S9L,价格是2799?。平板不方便携带上飞机,我外出回来使用了才发现平板卡得不行,网络经常断线,上网一查,连官网都没有这个型号的产品,而且不值这个价格,查了手机也是官网才1999,我们当时没有手机卡,查不到什么信息,询问价格,他们就扫盒子上的二维码给我们看,他们当时一直拿着我们的手机卡,直到买完才还给我们。我想问下,我们应该怎么维权?被手机店引导性强制消费咨询?被手机店引导性强制消费咨询?您好!当时我手机丢了,我们应该怎么维权?

综合法律 2019-05-24 14: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网购商品后不满意,消费者可以进行无理由退货。但是对于卖家来说,这无疑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在淘宝网的一家店铺里买了平板电脑,收到的却是一箱废纸,卖家说是快递的问题,这时淘宝网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要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些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周天鸿委员曾在审议时提出,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应当慎重考虑,有的平台对卖家进行认证,有的则很难进行全部认证。  本次三审稿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专家说法:  在享受“网络红利”的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者们应承担什么责任?在此次修改中,消法做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事实上,为了吸引消费者,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在运行先行赔付。然而,记者多次致电国内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均被拒绝采访。
    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先行赔付”仍是他们不愿意被媒体放大的字眼。
  • 强制消费也称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下述7种情形: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排斥其他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排斥其他的经营者;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 消费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消费者被商家欺骗,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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