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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贷款担保人死亡后,其子女有没有偿还义务

债权债务 2019-06-13 11: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只要在保证期间内,担保人死亡,仍可以用遗产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债务的灭失。 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其实质是以自己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主债务人不能依主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将负清偿责任。
    依据法学通说,保证合同之债仍属于债务,原则上可以继承,故保证人死亡后,作为保证人的继承人,理应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保证人的存在是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而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死亡的,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但追偿范围仅限于继承的遗产范围,其他不能追偿的部分,有连带共同保证人,可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司法实践中,行使追偿权大都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建议委托债务追讨专业律师进行协助,
  • 担保分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信用卡一般是一般担保。相当于联系人的意思,借款人灭失,不代表债权债务的灭失,这只是被继承人继承了这个债务,应该由继承人负责偿还。
    如果是其他的贷款,那只能是连带责任担保了,连带责任担保就是说,当客户不偿还(记住不偿还和不能偿还的),有担保人带为偿还,再由担保人找借款人追偿。
  • 《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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