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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设计,公司现在要求我周六日做“地推”(也就是去发传单),然后周一和周二进行调休,但我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公司还严重强调,并不是加班,而是串休模式,强调可以调休,但这并非是我工作岗位上应该做的事情,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拒绝吗?用什么理由拒绝呢?但我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并不是加班,强调可以调休,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拒绝吗?用什么理由拒绝呢?

合同纠纷 2019-06-19 17: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以下四种情形,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比如“非典时期”需要生产大量口罩,纺织工厂的职工就应当听从指挥,有必要牺牲个人时间加班加点生产口罩,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在上述几种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 1、劳动法没有规定周六不加班可以扣加班钱和扣工资的,劳动法只是规定周六如果上班了,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加班工资的。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要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三倍的工资。对于保安法定节假日能以调休代替加班费吗  法律没有三倍时间调休的强制规定,如果劳动者愿意调休,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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