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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旅游景区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委托我组建团队对景区进行运营管理,总合作期限为2017年9月27日到2020年12月31日,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含6个月试用期,经营指标考核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实际上对方设定了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因有遗留问题没解决),试用期工资按80%发放,但对方现在说到年底为考核期,同样发80%,到年底根据运营情况再核发另外的20%,请问,我能否要求在试用期后的20%同期发放,另外试用期和考核期法律上的区别在哪里?同时协议里也有目标考核,约定协议期间的经营指标。试用期工资按80%发放,我能否要求在试用期后的20%同期发放,另外试用期和考核期法律上的区别在哪里?

合同纠纷 2019-05-28 12: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服务协议也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 单位服务协议六年,违约金二十万元的情形,是否合法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签订的最低期限做出规定,《劳动合同法》仅仅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有关,具体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果用人单位所开工资低于以上标准,试用期人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院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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