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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无锡,就下面的问题我想咨询一下,女儿在网上结识一男孩,网下也见过,一段时间后,女儿觉得不好,就决定不再交往下去,可是男孩不死心,多次尾随女儿,一月前更是从我家楼下直接拉至他的租住地,幸好我们及时赶到,没有发生什么事,当时我就报警,警察认为没有发生什么事,不好给予处理,只是口头批评教育一下,并且让他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骚扰我女儿。既然这样我觉到也就可以了,此事就算了。然而事与愿违,近段时间,男孩又频频尾随我女儿,并威胁恐吓,昨日还对我女儿进行殴打,女儿只有十五岁,男孩二十三,警察只是说没有事发生,不便处理,我想问-下什么样的事才是事?如果长久下去,我该怎么样应付这事,况且女儿明年中考,这事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一家人的工作,生活以及孩子的学习。难道法律真的就没有办法来保护我女儿吗?没有发生什么事,警察认为没有发生什么事,难道法律真的就没有办法来保护我女儿吗?

交通事故 2019-06-19 23: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报警,还可以求助当地居委会、妇联等机构。  详见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别人多次恐吓”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可以报警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于警告罚款甚至治安拘留,若情节严重,造成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人身伤害的,可以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一般此类骚扰案件的受理单位是派出所。由于微信骚扰对于被害人的危害较小,根据各地关于骚扰案件的立案标准,达到标准的会予以受理,一般由派出所受理。
    在受理案件后,警方会开展调查工作,基本围绕骚扰的具体情况,一般会通过被害人同意,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或者截图。
    实事求是的讲,资源到位的话,处理骚扰案件不是很难的事情。但是破案是有成本的,需要调动警力资源,办案,人吃马喂,都是需要经费的,这还只是说到经济上的成本,没有包括所需调用的人力和技术力量,理论上来说,警方办案是有专项经费保障的,但是不好意思,这只是理论,实际上财政对警方的支持非常有限,一般只有大要案件才会获得财政支持,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钱没资源,办案真的没法进行。
  • 你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有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司法解释:本条第五项关于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进的通信工具,发送一些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地打击。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是指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途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其行为特征是:
    (1)行为人通过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途径实施了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这里的“淫秽”信息,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要挟他人,使他人精神受到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既包括违法信息,如虚假广告、虚假中奖、倒卖违禁品等,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务广告等;“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2)行为人发送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为人发送的信息足以使他人由于收到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反复、经常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其行为遭到斥责、拒绝后仍然不停地发送,或者在夜间他人入睡以后发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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