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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通过相亲认识了一个人?认识半年了准备结婚的时候发现他骗我,?认识的时候说他离婚了??可是?后来发现?我认识他的时候??他还没有离婚??在认识他2个多月以后他才离婚的?认识半年期间他骗了我很多次??后来实在接受不了他的欺骗??提出了分手?我要他把他买了准备结婚用的电冰箱?洗衣机拿走?(他住我家的房子)还有他给我买戒指的钱还给他??可是?他还要我给他,我们认识期间的交通费?吃饭的费用?包括他自己看病的费用也要我出,这合理吗?是因为他欺骗了我我才提出分手的,那我这半年白给他骗了啊?还要我还他这些钱??看病的钱是他自己看病的啊??又不是我花的??我不给他??他就骚扰我,还来我家找我家人?我家人都给他气病了,请问?我可以怎么办??我能报警?告他吗?他给我发的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我哪些钱应该还?哪些钱不用换的!还要我还他这些钱??看病的钱是他自己看病的啊??又不是我花的??我不给他??他就骚扰我,请问?我可以怎么办?他给我发的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离婚 2019-07-11 15: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分手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合理吗?但是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文提到,如果长期同居对共同财产但是要分割,如果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单纯的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为我国婚姻法提倡婚姻、恋爱是自由的。所以分手时一方提出的分手费是不合理的。
  •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满足该条文的全部适用条件,房产才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1、先结婚,后买房;
    2、一方父母单独出资,没有其他人出资;
    3、全款买房,贷款买房不能使用该条文,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因为条文中没有体现,系司法实践中的共识。
  • 婚姻法中没有关于离婚时一方应当给另一方赔偿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这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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