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案由:

1992年6月26日广东省徐闻县大黄乡政府(2001年撤乡并归城北乡),未经批准,不顾群众反对,私自与大黄村干部签订协议征用大黄村68.8亩耕地做为建设大黄蔬菜市场用地,但大黄乡政府却不建设大黄蔬菜市场,而是将宗地转让给徐闻县工商局。宗地除部分出卖以外,长期荒闲。从始至今都没有作为市场使用。

1998年4月徐闻县工商物业站(2001年升级物业局)以宅基地的形式出卖32宗获款37万多元,2011年2月10徐闻县物业局将宗地中的10亩耕地置换县城一栋房,建筑面积798.75平方米,用地面积337.6平方米。(最低评估价款220多万元)。余有53亩地徐闻县物业局出租他人使用。上述行为没有经过国土部门批准。这样徐闻县物业局在非法转让土地中获取暴利250多万元。

由于非法转让土地,造成违法建筑,使宗地有21.8亩耕地已遭严重毁坏。

据上案由,请您作为判决。2011年2月10徐闻县物业局将宗地中的10亩耕地置换县城一栋房,这样徐闻县物业局在非法转让土地中获取暴利250多万元。

由于非法转让土地

合同纠纷 2019-05-30 15: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因此,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但作为农民只能有一处的宅基地,若转让之后,就不能再向村集体申请,即使申请了,也不会再批准的。

  •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它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它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宅基地可以出租。但出租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3) 《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4) 《条例》第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关系及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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