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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刚刚过去的2014年12月中旬起,儿子闫诗阳说脖子和半边胳膊无力,在外打工先回家的他妈妈就带他于12月22日到长阳县人民医院检查,因为涉及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规定,就住了院,进行了初步检查,住了一天院,没有结果,熟人医生就建议到设备条件更好的宜昌市中心医院检查。12月24日我的阳阳在他妈妈和姑姑的陪同下住进了宜昌市中心医院儿科,主管医生孔婷。刚来到新地方的阳阳还到处玩,有说有笑。在做了颈部CT、三维成像并认同长阳核磁共振检查后没有结果(据说这医院给医生有规定,检查费用必须占到所有费用的百分之几十以上),又要求我们做腰部脊髓穿刺检查。12月27日十一点半时做了腰部脊髓穿刺之后,阳阳就不言不语精神萎靡。检查之后这天吊了4瓶药水,28日没有告知家属任何原因就挂到9瓶药水(到孩子死亡都没挂完)。29日早5点20分,阳阳永远闭上了眼睛。医生护士前来抢救了近一个小时无效,这才补了个病危通知书,也不知道还有没有别的什么文书,让哭得神志不清的孩子的母亲签了字。 入院5天多时间,家属多次问医生检查结果,都说“没出来”、“很忙,”活蹦乱跳的孩子不是死在派出所,死亡6小时后居然没有院方任何出来哪怕是解释一下安慰一下!愤怒的亲属忍无可忍,进行了打闹,但没想到理亏的医院和派出所早有准备,除了十多个医院保安外,还有二十多个警察及不知道多少个便衣。有亲属用拍照录像被警察抢去,后来在亲属的一再要求下归还时里面的资料已经删去。有良知未曾泯灭的警察用微妙的眼神和各种方式表示同情、支持和鼓励,三,申请第三方做医疗鉴定,那就得尸检。 院方的冷漠让亲属无法接受,加上此时我还在回来的长途客车上,几个亲属愤然离席。 几个亲属在病房守护着我的阳阳,医院没人来问是否需要一杯水、哪怕是一盒盒饭。亲属要求医院提供冰块为开着暖气的病房里的阳阳降温,但没人理会。几个亲属自己弄来了冰块,希望让我回来后能看上孩子一眼。 但善良无助的我的亲友们没想到的是,半夜十二点多,病房突然涌进二十个左右的警察和保安,把阳阳的舅舅们(都是农民)死死按住,搜走他们的手机,把阳阳抢走,把3个亲属关进了医院一间办公室直到30日8点多才放。 等他们放出来时才发现医院里外三层有一百多个荷枪实弹的特警和警察,还有数不清的便衣和保安。 我只买到从广州到宜昌枝江市的长途客车车票,但没想到他们会从我老家找来村治保主任和镇派出所两名警察,从我妹妹那打听我电话后给我电话,还居然找到我所坐的长途车司机,车还在湖南时司机在车上接到不知哪打给他的电话后大声问“哪个是闫清华”,我没答应,在枝江我下车后赶紧换车,中间又关了手机换了几次车才到宜昌,没让几个在车站等我的警察和村治保主任截住我。 我见到了憔悴虚弱哭成泪人的妻子,见到已经衰弱的奄奄一息的老岳母,随后去医院在警察的带领下到市殡仪馆见到了小脸白中带紫眼睛还半睁着的儿子!我的可怜的儿子!我的卑贱的被他们漠视的儿子!我的死不瞑目的儿子啊!因为涉及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规定,有没有别的什么文书,还有二十多个警察及不知道多少个便衣。申请第三方做医疗鉴定

保险纠纷 2019-06-01 20: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尸体决定解剖的,需要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关于孩子在医院抢救死亡的解答:若药店人员行医属于非法行医,抢救过程也存在过错。你既可以要求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责任,也可要求民事赔偿。
    1、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医院;
    2、起诉时你必须有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证明,如病历、住院档案,小孩的死亡证明书等;
    3、医疗事故是被告医院举证的,要证明不是医疗事故,或小孩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应由医疗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可由医疗来申请;
    4、你目前必须尽快把医院的所有病历档案复制回来,以防医院进行对此进行变造、伪造;
    5、相关证据收集齐后,向医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 在医院治病死亡的,比如说:手术中或手术后在医院死亡,应当马上保存尸体,复印病历。申请医学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学鉴定,鉴定主要目的,看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该过错包括医院是否有修改病历等内容。
    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医疗事故主要指医生或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认定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如果医院没有明确告知其死因,也未建议进行尸检查明死因或将遗体送至太平间,而是动员遗属及早处理遗体,并派车将遗体直接送至殡仪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对患者死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行尸检,医院虽可据此辩解当时并无争议无需尸检,系遗属放弃权利,但该辩解并不足以对抗患方的质疑。医院应该主动询问遗属是否要求尸检以对死亡原因进行必要探究。医疗机构较普通患者更为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医院有此种行为难以排除故意规避之嫌。医院有未经尸检即火化的过错,医院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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