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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对方硬说没钱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5-28 09: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违反妨碍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只是没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 强制执行抚养费申请需要向法院提交的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执行申请书.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调解书)
    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以上是必备的。如果你有能力,还可以提供对对方的电话号码,财产线索,以利于法院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用向法院交预交申请费。

  •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给付期限及数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行使探望权,有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探望,在终止的事由消除后,应恢复探望
    3、探望权是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另一方在离婚后,继续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的权利,满足其情感需求,同时更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双方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其身心发育。未成年父母都应当意识到这一点,欠付抚养费的,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付清抚养费不配合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应当依法履行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7条、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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