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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以劳动法27条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入职四年,目前怀孕两个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赔款

劳动纠纷 2019-07-01 14: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可随意降低工资不能。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劳动者不同意调岗 解约须经过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若劳动者同意调岗,一时半刻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业务培训或另行安排工作,依然无法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才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 如果在同一地市就业的话,原单位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就代表原单位在法律上还付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责任与义务。这种情况下,现单位自然不能跟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就没办法办理社会保险。
    而且,如果原单位不做保险减员的情况下,新单位也没办法为员工做保险增员。
    如果劳动者跨省就业的情况下,原单位合同不解除不影响在新地市办理社保缴纳手续,但是新单位一般为了避免新入职员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的情况出现,一般都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证明。

  • 1.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在三期结束后,单位因合同期届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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