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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在网上用货到付款的方法买到一款投影仪,但是拿回来使用发现根本达不到他们宣传的效果,亮度不够,投影尺寸也达不到宣传,根本达不到他们宣传视频中的使用效果,勉强在晚上能用,但是与宣传相差太大了。这种性能的产品根本不值他们的销售价格,请问商家的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还是消费欺诈呢,?或者是不是诈骗呢?勉强在晚上能用,请问商家的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还是消费欺诈呢,是不是诈骗呢?

刑事辩护 2019-05-25 16: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作为消费者,你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2、证明自己的主张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以是证人证言。
    3、根据通常的理解,商家不出具合格证和说明书,消费者是可以拒绝付款的,因为你们已经付款买车,可能被推定为已经提供合格证和说明书。
    4、如果你们确定此车有问题,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司法鉴定此车的质量,如果不合格,可以要求 双倍赔偿,如果合格,可以要求协助办理牌照。如果此车和此车的生产企业不在上照企业目录范围内,那么完全可以诉其欺诈,要求双倍赔偿。 满意请及时采纳。天津顺法法律服务网
  • 当发生价格欺诈情况,对不法分子需作出相关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销售欺诈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分析 ,例如,
    一、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质地与实际不符。如某眼镜公司在标价签上将产地为“东莞”的jojo牌眼镜的标示为“美国”等。  
    二、低价招徕高价结算。如某超市在销售北极甜虾时,标价为24元/公斤,但实际结算时却为32元/公斤。  
    三、误导性标价。常见的如“零利润”“最后一件(套)”“最后一天”等;典型的如“全场5折”,而实际只有一种或少数几种商品为5折,其他商品折扣为5折以上,甚至有的没有折扣。  
    四、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五、标示折扣与实际不符。如某商店公告牌标示某品牌服装全场
    8.5折,但该品牌一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
    8.5折销售价应当为
    1689.3元,而实际销售价格为1798元。;  
    十二、谎称将要提价。某家电卖场开展促销活动:预计自6月1日起空调将涨价300元至600元不等。但实际该店6月1日后空调销售价格未上涨。  
    十三、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百货公司在商场海报上刊登:“开展手机大展销活动,随机赠送价值88元礼品一份,赠品以卖场实物为准。”一顾客购买了摩托罗拉手机一只,公司却说礼品已送完。  
    十四、虚假“特价”。如某商场销售的一款服装,标示特价580元/件,经查在开展特价活动前一天实际成交价格为500元。  
    十五、虚假“促销”。如某商场开展满400减180元现金,满300送100元券的促销活动中,某品牌服装专柜一女装标示价格为每件2420元,该款服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格为每件1340元。

  • 1、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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